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民主社會最大的惡

(05-03-2012一湛)

佛經有個故事說:有一個人自家擁有很多的珍寶,卻一直往外馳求,勞碌終生而一無所獲。想起我們的民主也是這樣,我們已經是國家的主人,卻不懂得行使主人的權力,讓奴僕爬到我們的頭上撒野,還在忍氣吞聲,如放著珍寶不知運用的愚痴之人。
大家如果記性不差,應該還記得自從阿扁當台北市長開始,市民到任何局、處、公所辦事,一進門義工先奉茶,再問你來此目的,然後帶你去拿相關表格,教你填寫後遞交承辦人員,辦事櫃台放低,公務人員面帶微笑,「刁難」、「打官腔」在台灣總算慢慢絕跡了,人民開始有當主人的光彩。
對於人權、民主、法治三個概念,格瓦推說的好:人權價值作為終極關懷,由民主制度保障人權,亦由人權理念限制民主體制的多數暴力;由法治落實民主制度的運作,亦由民主價值決定法律的內容與存廢。法治之於民主政治、人權國家,雖然是必要的手段,但也就只是手段,絕非目的。

在獨裁國家,如國民黨殖民下的台灣,統治者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殘殺異議份子、侵吞國有財產、不公不義地分配公眾資源……一切不義之事,都可以披著「法治」的外衣進行。在成熟的民主國家,法治是為了規範民主制度的運作、限制治權的濫用與越界,以保障民主價值的落實。法律可以為民主制度服務,也可以為獨裁政權服務。
當「依法行政」殘害民主精神時,這種法律應被揚棄;這種「守法精神」應被深入檢視:是鄉愿還是獨裁?不允許民意作主的法治,是與法治目的(保障主主權在民)相悖的惡法,應迫其廢止——不論是溫和路線的修法或激進路線的革命,都應被視為「維護民主精神」的正義。對於民主社會而言,最大的惡就是「人民公僕打壓直接民權」,因為所有的行政機關、代議士,都是直接民權的公僕;如今惡僕欺主,主人應強力奪回應有的權力。
民主、法治存在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人權,「為了保障人權,所以自然人讓渡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由國家法律所保障的民主制度」。在理論上,當民主體制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必要時,民主的限度也同時存在。「民主」的限度在何處?獨裁者、保守派常攻擊的「民主流於民粹」是否為民主制度應該避免的弊端?事實上,「民粹」是一個反對「菁英政治」的中性詞,但是在台灣社會已被污名化數十年。民主制度該避免的,不是多數意見的(可能)不專業或(可能)不智,而是違反人權精神的多數暴力。
前者例如:經由公民投票來決定是否廢核、是否興建賭場,相關專業人士可在公投前盡力影響直接民意的方向,但在公投結果出來後,政府部門不能「以專業凌駕民意」,否則就是獨裁。民主制度的限度,在於人權的優位性,也就是不能以多數暴力侵害個人的基本人權與公平資源的取得。例如:不能以公投的方式決定是否槍決馬英九、是否將郭台銘家產充公、不能因害怕失去政權而非法羈押前任總統…。
民主也許不是一套很有效率的制度,卻能在緩慢的程序中維持民意與正義的平衡。台灣是一個被政客利用民主春藥催化的社會,執政黨常用「依法行政」來照顧鐵票族群,掩飾他們對人權和民主的不尊重,我們要更有耐心的了解人權和培養民主素養,我們現在還有很多問題,但是只要不被中國併吞,執政黨不要出賣主權在民,相信台灣的民主會長成堅實的果實,畢竟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人民的利益才是國家根本的價值追求,民意才是執政的唯一合法性基礎,我們要當一個充滿榮耀的民國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