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法官主導腦外傷醫療SOP

04-02-2012楊憲宏
 
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與住院醫師呂志明李傳輝因醫治一名車禍重創腦部出血的病患,被家屬依「手術後全身癱瘓,雙眼全盲」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醫院及三名醫師敗訴,二審還以「醫師未在手術後放置顱內壓監測器致全身癱瘓」為由,判決醫院及三醫師要賠償3200萬元。
這個案子所顯示的是,台灣的法官或整個司法行政系統的自以為是、傲慢、偏見已到了一種極致,他們的「醫療見解」與密醫沒有什麼不同,卻主導著生殺大權,這種涉及極度專業的醫療複雜病歷,竟可以不請教專家意見,法官自行找了一些 資料引用,錯誤解讀就據以判決。司法院長賴浩敏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看到這樣影響深遠的離譜判決,不知該做何感想?
李醫師立即開刀的決定救了病患一命,如果當時不馬上開刀,從後來的病理發展來看,病患將不只是癱瘓、失明,而是生命能否存續問題。童綜合醫院的緊急處置,救病患免於死亡,是合理推斷。整個病情變化中有個變數就是「家屬要求轉院」,從後來理解的病理發展,右側腦持續出血來看,這個「轉院」決定是風險極高的動作。顱內出血病患不應移動,是醫學常識,到底是何原因,醫院、醫師、家屬之間如何達成「轉院」決定。
法院不去理解這個造成後續病變的較可能原因, 卻引用2007年制定出版的「嚴重腦外傷臨床治療指引」的資料,曲解其意,導出「未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並逕自認定為發生後遺症之主因,在醫學專業上是一件荒謬的見解。因為「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並非必要,而且有風險,甚至會造成感染、出血、堵塞、傷及腦組織。而這種侵入性的監測器,並非觀測腦壓上升的唯一方法。
判決主張,因未放監測器致後遺症,根本與事實不符。
導致後遺症的主因,最可能是車禍重創導致右腦較小血管破裂,慢性小量持續出血,也就是李醫師緊急開刀所處理到的部分止血了,但還有更深部的出血點無法馬上處置。
為何轉院才是關鍵
這解釋了手術將昏迷指數從四分拉到八分卻又在三天之內降回五分。可是為什麼這時病患「被轉院」了?這才是需要法院釐清的事情,如果家屬堅持轉院,責任就根本不在醫院,因為這類轉院通常要簽相關文件。而轉院過程醫院是否完整告知家屬風險?或轉院過程,有否進行妥善防護,不讓「移動」本身造成了病患顱內出血惡化的問題,也是法院要查清楚的關鍵。
目前所知的情況,法官根本是搞錯了重點。難怪神經外科醫界全體反彈。因為只要這案成了判例,未來就是法官主導腦外傷醫療,幾乎所有的病患都得放置這種非必要的侵入性監測器,否則有後遺症,就是腦神經外科醫師的錯,要判賠三千多萬。這不就是外行指導內行,「密醫」凌駕專業醫師了嗎?更嚴重的是,未來誰敢為車禍重傷病人開緊急刀呢?明明是救回一條,卻被反咬一口,就如李明鍾醫師出庭時所嘆:「如果把醫師當成車禍肇事者處理,以後第一線醫師該怎麼辦?」
如果當第一線醫師因這種荒謬判決影響,都不知道該怎麼辦時,未來那些生命垂危的重傷病患要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