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選票未授權總統變更主權

 (02-15-2012黃帝穎
(總統會出賣選民,宗教領袖會出賣信徒。)

一、前言
201228日國民黨召開中常會,對於台灣未來十年的經濟發展,總統馬英九在會議中表示,「壯大台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是不變目標。「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把台灣重新拉回世界經濟版圖,讓世界國家重新評估台灣的重要性。馬英九強調,只有簽署ECFA之後,與他國簽訂FTA才能「同時做」。
誠如馬總統說,只有簽署ECFA之後,與他國簽訂FTA才能「同時做」,姑且不論馬政府在2009年簽署ECFA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台灣簽FTA, 馬總統所謂的ECFAFTA「同時做」根本是鬼扯,更值得批判的是,馬總統坦承「與大陸簽ECFA後,才能與他國簽FTA」,已嚴重矮化我國主權。

二、駁回ECFA公投案 踐踏主權者意志
馬政府四度駁回人民要求ECFA交付公投之公投提案,公審會主要的駁回理由,是認定人民提起之複決提案,應對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之同意而通過,但台聯提案主文卻以正面表述之命題,故認定提案非屬公投法第二條所定「重大政策之複決」。
但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重大政策之複決」,應關注的是ECFA本質上是否屬於我國政府之重大政策,法律並無要求人民就政策為公投提案需為正面或反面表述,而 ECFA是馬總統宣示之「重大政策」,行政院及各政府機關官方網站亦有指明,人民對此政策要求複決,即符合公投法第二條之明文,公審會卻自己加入「反面表述」的要求,即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法踐踏主權者(即國民)之意志
再者,民進黨與台聯先後提出四次ECFA公投案,參與連署的公民合計超過43萬人次,但每次都被公審會十餘位委員投票駁回,馬政府明顯用少數民意霸凌多 數民意,依據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及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家重大政策,人民有決定的權利,政府沒有權限「實質審查」人民的公投提案,也不可以恣意代替人民決定,但公審會僅十幾個委員,卻實質審查並恣意否決數十萬人的公投提案,已然違反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的多數決精神,公然違法「霸凌」全民決定ECFA的基本權利。
三、馬總統坦承
ECFA矮化主權
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都具有選擇要與哪一個國家、簽定哪一種國際約定的最終決定權,換言之,馬總統口口聲聲「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則中華民國要與哪一個國家簽FTA,最終決定的權力在我國,不能也不應該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影響,當然更不應該出現「與中國簽ECFA後,才能與他國簽FTA」的主權架空現象,但馬總統「表裡不一」,一面高喊「保衛中華民國主權」、「ECFA與主權無關」,實際上卻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ECFA矮化我國主權,人格分裂而無法為國際社會及台灣人民所信賴。
四、結論
馬總統不只違法駁回人民ECFA公投提案,更毫不避諱的說「與大陸簽ECFA後,才能與他國簽FTA」,坦承我國主權遭到矮化,縱使馬總統以689萬票連任,但人民僅是給予馬英九「總統」的憲法機關職權,並非授權其變更「主權」,當然憲法也沒有總統有自我矮化主權的容許性,簡言之,馬總統接受中國以 ECFA矮化我國主權的作為,導致「與大陸簽ECFA後,才能與他國簽FTA」的主權架空現象發生,馬先生愧對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對外代表我國主權的憲法精神,更對不起2300萬台灣人民的主權付託。